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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交通事故死亡 供养协议人起诉获赔款
发布时间:2013-11-12 09:52:25
本网讯(阳国沙) 近日,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二塘法庭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该案中五保户唐永灯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与五保户签订供养协议的原告唐永忠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4434元。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唐永忠61000元。 唐永灯系五保户,原告唐永忠与唐永忠签订供养协议,由原告负责唐永灯的生活,唐永灯死后由唐永忠继承其个人财产。2013年2月8日,被告梁军驾驶桂CR0592五菱小型普通客车从钟山往平乐方向行驶至国道323线832KM+700M处时,遇原告亲属唐永灯驾驶一辆自行车从右往左拐过公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永灯受伤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平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梁军、唐永灯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梁军所有的桂CR0592五菱小型普通客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原告根据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4434元。 办案法官接到案件后,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并订了开庭时间。在开庭前,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梁军认为其车购买了交强险,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保险公司承认该车在其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也同意支付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的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但是原告的计算标准过高,希望法院予以核实。 法院通过标准计算,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计算都过高,通过计算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3000元左右。最终,原告与保险公司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61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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