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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伙入室行窃 踩点暴露锒铛入狱
发布时间:2013-11-13 08:57:30


    本网讯(黄丽丽 黄奎)  年轻力壮却不去找一份正当的工作做,整天浑浑噩噩过日子。为了弄到钱供自己挥霍,文仁雅不惜劳碌奔波从柳州开车到贵港行窃。最终因触犯法律被提起公诉。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

    文仁雅与他人密谋盗窃,后于2012年7月9日21时许,驾驶汽车从柳州市到贵港市荷城路“龙凤嘉苑小区”,利用自制的开锁工具进入该小区2-2-2202号房盗走陈祖伦的现金人民币300元和1台14寸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等物品。所盗物品销赃后,文仁雅分得赃款人民币250元。同月18日零时许,文仁雅在“龙凤嘉苑小区”附近再次踩点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传唤后主动交代上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盗窃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仁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仁雅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文仁雅参与密谋,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文仁雅流窜作案,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文仁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盗窃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其能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文仁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文仁雅退赔陈祖伦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对文仁雅盗窃的14寸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追缴,退还陈祖伦。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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