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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偷鸡90余只 三男子将自己“蚀”进牢房
发布时间:2013-11-12 14:56:38


    本网讯(冯艳)  为了解馋和赚钱,三名男子偷了90余只鸡,事后,因害怕事情败露又将鸡全部弄死。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但三人很快就被抓获归案。正应了一句古话:偷鸡不成蚀把米。但他们却将自己“蚀”进了牢房。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余程、肖兴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冒学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8月11日下午,浦北县某镇的青年余程、肖兴、冒学宇等人聚在一起喝酒,席间有人提出去偷鸡,一来可以解解馋,二来可以卖鸡“赚钱”。臭味相投的几人对偷鸡的提议一拍即合。当天晚上11时许,余程、肖兴、冒学宇伙同“阿三”、“飞狗”等人窜到该镇某水厂附近,由余程、“阿三”撬开张某鸡屋的窗,肖兴、“飞狗”则入屋内捉鸡,冒学宇在外面望风,偷取了张女士鸡屋内的鸡90余只(总价值人民币5480元)。

    得手之后,一伙人准备宰几只鸡下酒,但很快天亮了。做贼心虚的余程、肖兴等人因害怕被人发现,又不知怎样处置这些偷来的鸡,几人合计一番后竟将所偷得的鸡全部弄死。2013年8月15日,余程、肖兴、冒学宇等人被刑事拘留,8月23日被逮捕。案发后,三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了张女士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程、肖兴、冒学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该共同犯罪过程中,余程、肖兴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冒学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其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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