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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草坪上聊天忘我 小偷“扫货”浑然不知
发布时间:2013-11-12 11:20:11


    本网讯(黄丽丽 吴升攀)  黄新澎、潘荣福均是武宣县桐岭镇的农民,平时没什么事做就聚集在一起聊天。在聊天中,他们都觉得做农民没赚头,于是两人便商量着到贵港行窃。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被告人黄新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潘荣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8月4日23时许,黄新澎、潘荣福在贵港市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西面草坪处,看见苏巧明与陶彩玲在聊天,苏巧明的挎包放在身边草地上。黄新澎、潘荣福即商定偷挎包。黄新澎在旁边看风,潘荣福走到苏巧明、陶彩玲身后将挎包偷走。该挎包内有1部三星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1部诺基亚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20元)及现金人民币1100元等。案发后,被盗手机均已被收缴并返还失主苏巧明。

    2012年8月15日21时许,黄新澎到贵港市新世纪广场南方电网北面草坪伺机盗窃,当其看见梁永疆和一女子坐在草坪聊天,梁永疆的1部三星牌手机(价值人民币4700元)放在身旁的草坪上,黄新澎遂趁人不备将该手机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缴并返还失主梁永疆。

    综上,被告人黄新澎参与共同盗窃一起,单独盗窃一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020元;被告人潘荣福参与共同盗窃一起,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3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新澎、潘荣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新澎、潘荣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潘荣福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新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黄新澎、潘荣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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