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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为出气结伙持械伤人 寻衅滋事罪难逃
发布时间:2013-10-08 09:12:45
本网讯(易晓霞 吕耀光) 年轻人正值壮年,年轻气盛,这本是一种优点,但是气盛就就容易冲动,由此造成了许多严重的后果。日前浦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此案的三被告人就是因为一些小事琐事而结伙滋事伤人,从而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严重的后果。 2009年8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冯海、李华、吕斌伙同吴锋、吴龙、吴鸿(均另案处理)、叶其(在逃)等人在张黄镇解放路口的梧州凉茶摊持凳、石块等作案工具殴打王广、王感,其中致使王感右上眼外侧损伤。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感的鉴定意见为轻伤。 2009年9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冯海伙同夏翔、吴锋、吴龙、黄建、吴鸿(均另案处理)、叶其(在逃)等人在张黄街世聪广场持刀、枪殴打贺斌、魏军,致使贺斌左胸部、四肢多处刀伤,致使魏军右足受枪伤。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对贺斌、魏军伤情的鉴定意见均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海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三人轻伤,被告人李华、吕斌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海、李华、吕斌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伙同他人作案,在案中都是积极参加者,是主犯,对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组织或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但三被告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同时,三被告人的家属已全部赔偿了三被害人的医药费,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亦请求不追究三被告人的法律责任,三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冯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李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吕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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