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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越过双实线与对向客车生碰撞 司机领刑
发布时间:2013-11-06 09:58:42


    本网讯(黄河清)  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司机王永才,在行驶过程中驾车越过道路双实线与对向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一起车毁人亡的惨剧。近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永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应轩等人损失人民币166 872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王永才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载王永珍、赵泽菊)从都安驶往河池方向,行至国道210线2772Km+950m路段时,车辆越过道路双实线后与对向由任平驾驶的一辆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永珍当场死亡,赵泽菊、王永才受伤,赵泽菊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3月24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永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任平、王永珍、赵泽菊无事故责任。

    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永才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应轩等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永才从事交通运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永才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事故发生之后,积极主动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并取得死者赵泽菊家属的谅解,可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永才提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被告人王永才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对事故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平、蓬安客运公司(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在事故中无责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大型普通客车在太平洋保险南充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洋保险南充支公司依法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小型普通客车在阳光保险云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保险云南分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王永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应轩等人损失人民币11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应轩等人损失人民币1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人王永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应轩等人损失人民币166 8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应轩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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