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川) 2013年11月1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无证驾驶小型客车将参加婚礼的宾客送走,不料却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惨烈局面。法院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韩华的姐姐韩梅与韦晓结婚。当晚22时许,被告人韩华驾驶姐夫韦晓的叔叔韦源的车子,为桂MMA188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被害人韦锋、刘玲、陈媛、韩江从九圩镇往金城江城区方向行驶。23时3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G323线1236KM+200M处时,桂MMA188号小型普通客车驶出路面,侧翻于道路左侧的排水沟中,造成韩江当场死亡,韩华、韦锋、刘玲受重伤、陈媛受轻伤及桂MMA188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被告人韩华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韦锋、刘玲、陈媛、韩江没有与该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韩华及其家属与被害人韩江的家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赔偿了该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韩江家属对被告人韩华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被害人韦锋、刘玲、陈媛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韩华的赔偿责任,对其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华无视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过正规的驾驶技术培训、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继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华及其家属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庭审时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后,被告人韩华确有悔罪表示,且其肇事后身受重伤和身体有病,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