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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明知刹车失灵仍驾车上路将人撞成重伤
发布时间:2013-11-01 14:35:34


    本网讯(黄赫思)  广西百色市一男子明知自己的汽车刹车失灵,但仍抱有侥幸心理,一直使用手刹制动开车,最终将他人摩托车撞倒。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二审案件,以被告人黄海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黄海林在明知其驾驶的小客车刹车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驾驶该小客车上路行驶。2012年11月26日凌晨2时多,黄海林以时速60公里左右的速度驾驶该小客车在百色市东合一路与城乡路交汇处行驶时,适有被害人赵毅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城乡路自南往北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与黄海林驾驶的小客车左前角与摩托车右侧中部发生碰撞,致被害人赵毅受伤(经鉴定,已构成重伤)。经检验,黄海林驾驶的上述小客车在肇事前其制动性能为制动不合格。据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海林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毅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本案在交警部门处理期间,被告人黄海林及其家属为被害人赵毅垫付了抢救资金人民币7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海林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黄海林在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海林的犯罪较轻,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海林交通肇事造成一人重伤,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海林有自首情节、没有前科、归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法院予以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人不服原判,提出上诉,百色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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