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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车 男子出事领刑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3-10-12 11:27:20
本网讯(兰有斌 梁弄璋) 10月12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阳有光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 阳有光,1988年生,四川江油人。他有一辆报废的、组装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一开起来周身响,仿佛随时都有散架的可能。别人问他这坐骑是什么牌子?他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曰:“无牌!” 今年4月19日14点45分,阳有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且后转灯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报废摩托车,沿省道205线由江油向绵阳方向行驶,因车速过快,在转弯时与被害人龙某相撞,造成龙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阳有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次日,阳有光与龙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10月日12日上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判长赵莉与人民陪审员饶志斌、魏璋一起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为阳有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到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阳有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3条、第72条、第73条之规定,判处阳有光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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