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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者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被移送公安机关
发布时间:2013-10-22 09:00:16


    本网讯(侯志丹)  10月21日,黄国水领取到执行标的款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这是自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与金溪县公安局构建打击拒执罪机制以来的又一硕果。

    2009年10月1日晚,王富平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黄国水)与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刘铁山相撞,造成黄国水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铁山与王富平负事故同等责任。黄国水先后在金溪、抚州、南昌各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3000元、后续治疗费6850元,后鉴定为三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刘铁山未支付分文医药费。

    2010年7月20日,黄国水向金溪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刘铁山赔偿黄国水各项损失共计192663元。判决生效后,刘铁山拒不履行。同年10月18日,黄国水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后,该院执行法官多次查询刘铁山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多次与村干部到其家中做思想工作,但每次都是无功而返。执行陷入僵局后,执行法官只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1年8月8日,执行法官再次调取被执行人刘铁山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发现其于4月19日有一笔30000元的交易。同年9月13日,执行法官以被执行人刘铁山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刘铁山落入法网后,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积极向申请执行人、执行法官道歉,并表示愿意诚心与黄国水协商赔偿事宜。在执行法官耐心调解、斡旋之下,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铁山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赔偿黄国水92000元,余款黄国水放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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