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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大意忘关门酿惨剧 乘客坠车身亡
发布时间:2013-10-18 16:19:43


    本网讯(黄卓鑫 黄奎)  公交车司机在入站停车下客后,大意忘关车后门,继续行驶中,不料有乘客从后门跌落车外身亡。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依法认定被告人周景旺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1年9月15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周景旺驾驶桂R01811号2路公交车由贵港市江北大道经仙衣路往建设西路行驶,在到达终点站建设西路口站的前一个站时,周景旺停车后未关车门,继续行驶至建设西路495号民宅门前路段时,站在后车门等候下车的乘客卢兰芳(女,殁年54岁)从打开的车门跌落至车外的地面上。卢兰芳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景旺得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并向其所在的单位贵港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报告,后协助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在接受交警调查时,周景旺如实交代肇事经过。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景旺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景旺所在的单位贵港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卢兰芳的医疗费人民币85253.51元,并赔偿给卢兰芳亲属人民币203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景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周景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周景旺在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协助抢救被害人,属自动投案,且其能如实交代肇事经过,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获得赔偿,对周景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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