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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砸毁他人车辆 四男子寻衅滋事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3-10-23 09:14:54


    本网讯(黄文青)  10月22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任意砸毁他人车辆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猴、吴文、付军、刘新拘役六个月至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谢猴、付军二人在独城镇南湖村委会张文的小店外看打牌。在看牌过程中,付军、谢猴因看牌站立位置的事与李清等人发生冲突,并被李清等人殴打。为报复李清,谢猴、付军二人返回高安,先后纠集被告人吴文、刘新等人,于当日18时30分许来到独城镇横江村委会横江新村李清住处附近,手持柴刀寻找李清。因为没有找到李清,被告人谢猴等人为发泄愤怒,明知李清驾驶的汽车为黑色比亚迪小车,见门口停着一辆银色比亚迪F3小车,被告人谢猴仍持柴刀将被害人廖龙的这辆小车砍烂,被告人吴文手持柴刀朝车子的后备箱砍了两下,被告人付军、刘新等人也围着车子乱砍,车子被砍得面目全非。砍完后,又有人将点燃的爆竹扔向车底、车后座。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廖龙被损毁车的损失价值人民币18319元。

    2013年6月21日,被告人付军、刘新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在取保期间,被告人谢猴多次做思想工作劝被告人付军、刘新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猴、吴文、付军、刘新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谢猴、付军起到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吴文、刘新起到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付军、刘新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在取保期间,被告人谢猴多次做被告人付军、刘新的思想工作,劝同案犯投案自首,属立功,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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