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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车主主张车辆折旧费 无鉴定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0-23 10:54:41


    本网讯(陆艳萍)  小轿车被大货车追尾,大货车负全责,小轿车车主已获得车辆的维修费、处理事故的误工费,但其认为车辆因车祸被折旧贬值,应当由大货车车主赔偿车辆折损费,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2年3月13日16时,被告刘伟驾驶一辆重型货车沿国道210线行驶至2668公里500米处时,追尾碰撞韦龙驾驶的小轿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转弯、掉头、超车的”的规定,刘伟负事故全部责任,韦龙无责任。事故后,小轿车送到修理厂维修,修理费为9200元,被告刘龙已经支付。而原告韦龙认为车辆虽然修理完毕,但是车辆因车祸已经折旧贬值,应当由被告赔偿车辆折旧费5000元。

    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车辆折旧费5000元,但折旧费的多少未经有关机构评估鉴定,这一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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