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为贵 黄安) 车胎突然爆炸致伤乘客。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判决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右眼失明乘客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全部损失共计188158.28元。
2012年7月20日,原告封赛富乘坐被告廖竹笙(亦为车主)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前往上饶市信州区送货。当车辆行驶在信州区龙潭居委会门口公路时抛锚,被告廖竹笙靠边停车检查,原告封赛富及被告廖竹笙均下车。当准备上车时,货车的轮胎发生爆炸,造成站在车门边的原告封赛富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球内积血、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双耳鼓膜出血等,共产生医疗费24000元。经鉴定,原告封赛富伤情为八级伤残。该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是因车辆轮胎爆炸而造成的封赛富受伤,事故的发生主要因肇事车主廖竹笙疏于对车辆的维修保养,既有当事人的过错因素,亦有一定的意外因素,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的定义范围,故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封赛富在车辆旁边因轮胎爆炸致伤,属于交强险规定的第三人的范围,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偿。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