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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法依据占有他人车辆应予返还
发布时间:2013-10-15 14:43:40


    本网讯(朱德明)  出钱购买多用途货车出租给他人驾驶,本意是增加点家庭收入,岂料租车人差欠他人债务,不仅没有收到租金,反而连自己购买的车子亦落入他人手中,租车人则人间蒸发,踪迹全无。

    2012年1月4日,原告余琼以价款55000元向贵州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发动机号码为C11001796A、车驾号码为LHBM3HTE7BN412948的多用途货车一辆,同年3月12日,原告余琼将该发动机号码为C11001796A、车驾号码为LHBM3HTE7BN412948的多用途货车到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登记编号为云CD2219。同年11月25日,原告将云CD2219号车租赁给被告宋刚使用,约定每天租金为200元。后原告余琼因催收租金多方查找被告宋刚及云CD2219号车均不能找到,遂于2013年1月5日以被告宋刚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2013年1月31日镇雄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余琼与宋刚之间属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后原告余琼发现云CD2219号车停放在被告常吕祥、王华飞家厂坝外面,两次准备将云CD2219号车开走,均遭到被告常吕祥、王华飞的阻挡,被告常吕祥、王华飞称云CD2219号车是被告宋刚交给被告王华飞家保管的,被告宋刚未给付其家保管费,故不准将云CD2219号车开走,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余琼将其购买的发动机号码为C11001796A、车驾号码为LHBM3HTE7BN412948的多用途货车经注册登记后,登记编号为云CD2219。该云CD2219号车即登记明示为原告余琼所有。被告宋刚租用原告余琼的云CD2219号车后未依法履约,致车辆流入被告常吕祥、王华飞之手,被告常吕祥、王华飞明知云CD2219号车系他人所有,且无合法依据占有该车辆,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依法应予返还。被告常吕祥、王华飞认为其与被告宋刚之间属保管合同关系不返还车辆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常吕祥、王华飞提出要被告偿还欠款1万元本息及保管费才同意返还车辆的辩解,因被告常吕祥、王华飞明知争议车辆属本案原告余琼所有,被告宋刚对该车无处分权,加之被告常吕祥、王华飞认为其与被告宋刚间存在借贷关系和保管合同关系属其他法律关系,理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故对被告常吕祥、王华飞的这一辩解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被告常吕祥、王华飞将发动机号码为C11001796A、车驾号码为LHBM3HTE7BN412948车牌号为云CD2219号多用途货车返还给原告余琼。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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