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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亲戚借款15年未还 债主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0-22 11:13:37
本网讯(覃兆华 覃玉莲) 年过七旬的宋任东15年前将一万多块钱借给亲戚,没想到遇上“老赖”亲戚,经多年讨债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被告梁富永偿还原告宋任东借款人民币11000元及相应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任东与被告梁富永系亲戚兼朋友关系。1997年2月5日,被告因经济困难,委托女婿梁栋良代其向原告借款3000元,当日,被告出具了一张借据给原告收执。借据上载明:“今借到宋任东叁仟元正(3000)。借款人:梁富永,代领人:梁栋良。1997年2月21日,被告再次委托女婿梁栋良代其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日,被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上载明:“今借到宋任东现金壹万元正(10000.00元),在97年2月25日前归还。借款人:梁富永,代笔人:梁栋良。2000年7月13日,被告在1997年2月21日借条下方注明:以上2单据作为依据,为由梁富永负责。在原告的追讨下,2011年上半年,被告向原告偿还了本金2000元。但至今,余款11000元被告未偿还,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1000元及相应利息7200元有何事实及法律依据;2、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梁富永向原告宋任东借款,并分别出具了借据、借条给原告收执,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到期后,在原告的追讨下,理应及时归还,其在原告多次追讨后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000元不予归还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10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的主张,因1997年2月5日3000元的借据上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对于借款3000元的利息支付,被告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3年6月3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另外10000元借款的利息,因被告已偿还了2000元,被告应从1997年2月25日起分段计付利息给原告,因此对于原告该主张,法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已经全部偿还原告的借款,对此,并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事过十三年才起诉,因1997年2月5日的借据并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且因被告偿还原告最后一笔款的时间为2011年上半年(即2011年6月30日前),2011年6月30日诉讼时效中断,而原告起诉时间为2013年6月3日,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法律的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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