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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身亡债务人不还钱 家属起诉讨债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0-21 11:27:56


    本网讯(覃兆华 覃玉莲)  一债权人因不幸病逝,其家属发现借条后向债务人讨债,债务人以种种理由不归还欠款,为此,债权人家属起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邓明锐偿还原告何利丽、梁维奇、梁敏、梁仲峰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相应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邓明锐因做建材生意资金缺乏向梁崇星借款,其中2月13日向梁崇星借款5000元,《借条》上载明:现借梁崇星伍仟元正(5000元),到期一定归还,此据,借款人:邓明锐,2006.2.13,同时借条下方还注明:伍仟元每月利息50元;2006年2月20日被告向梁崇星借款5000元,《借条》上载明:现借到梁崇星现金伍仟元正(5000元),每月利息50元,到期一定归还,此据,借款人:邓明锐,2006.2.20。综上,两次借款合计10000元。2010年3月12日梁崇星病逝,四原告发现借条后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拒不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梁崇星于2010年3月12日病逝,梁崇星的父母先于梁崇星之前去世。梁崇星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妻子何利丽,儿子梁仲峰、梁维奇,女儿梁敏(即本案的四原告)。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梁崇星借款出具了借条给梁崇星收执,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其逾期不予归还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四原告作为梁崇星的继承人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主张,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的主张(利息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06年2月份起至2012年6月份止,每月利息100元),并没有超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因两笔借款发生的时间不同,利息应分段计付。被告提出四原告不是本案的当事人的抗辩,法院认为,在梁崇星死亡后,四原告是梁崇星遗产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梁崇星对被告所享有的10000元的债权属于遗产,应由四原告共同继承,四原告有权对自己的债权行使诉讼的权利,故本案原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被告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在2009年梁崇星向自己购买钢筋材料时已经扣除了借款10000元的抗辩,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提出自2006年2月份起每月已经归还了100元利息给梁崇星的抗辩,对此并无证据证实,法院亦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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