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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拖欠近4万工资“开溜” 农民工起诉获赔
发布时间:2013-10-18 09:14:54


    本网讯(黄敏 廖家宝)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青年男子梁泰京,在外省承包私人房屋室内装修工程,余下39600元工资未支付给民工杨隆孝,就“人间蒸发”了,为此被杨隆孝告上法庭。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杨隆孝起诉索赔获法院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份,梁泰京在湖南省通道县步行街承包了D栋私人房屋室内装修工程,后梁泰京要求杨隆孝在当地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经杨隆孝、梁泰京协商一致后,双方于2010年8月29日订立了一份包工不包料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期限为50天,施工劳动报酬总额为145000元。双方订立装修施工合同后,杨隆孝便在当地组织了30多民工给梁泰京承包的私人房屋室内装修工程进行施工,装修工程完工后,梁泰京已按杨隆孝组织施工的实际工作量结算,并向杨隆孝支付了大部分工人工资,余下39600元工资,梁泰京未支付,后梁泰京于2010年12月3日给杨隆孝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杨龙孝工资39600元整,2010年12月18日前付清。”

    出具欠条给杨隆孝后,没过几天,梁泰京即离开工地,不知去向。后来杨隆孝多次来到都安梁泰京的老家追索该款,但至今梁泰京仍不知去向,拒绝支付尚欠杨隆孝的工资39600元。

    久拖未决,无奈之下原告杨隆孝诉至都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梁泰京偿还尚欠原告工资本金人民币39600元及其利息;赔偿原告追款往返车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计人民币967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梁泰京拖欠原告杨隆孝工资,至今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梁泰京为杨隆孝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故梁泰京应当支付杨隆孝尚欠的工资款。梁泰京限期支付杨隆孝工资,到期后未予支付,已构成违约。杨隆孝要求梁泰京逾期支付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梁泰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给原告杨隆孝工资39600元及利息;梁泰京赔偿杨隆孝因追索该款支出的车费、住宿费,共计570元;驳回杨隆孝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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