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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债务人偿还债务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0-18 10:47:54


    本网讯(王莉 覃玉莲)  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债务人却不守诺言拒不把钱还给担保人。担保人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债务人告上了法庭。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担保追偿案。一审判决被告谭强威、谭汉中共同偿还原告梁忠明人民币60235.3元;

  原告梁忠明与被告谭强威系朋友关系,被告谭强威与被告谭汉中系兄弟关系。1995年6月15日,因被告谭汉中做生意资金缺乏,被告谭强威便向原告借国有土地使用证给被告谭汉中,1995年6月25日,被告谭汉中向广西贵港市农村合作基金联合会借款40000元,原告梁忠明用自己所有的房屋为被告谭汉中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日,被告谭汉中和广西贵港市农村合作基金联合会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原告作为担保人也在该协议书上签名。借款逾期后,因被告谭汉中无力偿还借款,2001年6月22日, 贵港市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局诉至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01)南经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在其抵押的房屋价值内承担抵押责任。判决生效后,经贵港市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局申请执行,最后原告的房屋于2002年11月28日被法院委托贵港市金正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房屋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106000元,用来偿还贵港市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局借款及利息,扣除法院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拍卖费等费用后,法院退还12764.7元给原告。事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赎回房屋或赔偿损失,2002年12月28日,2003年9月6日,在原告的追讨下,被告谭强威分别出具了借条及保证书给原告收执,承诺对原告因房屋拍卖造成的损失和被告谭汉中一起承担。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谭强威曾给付原告3000元。2011年7月17日,在原告的追讨下,被告谭强威出具了保证书给原告收执。2013年1月9日,原告以两被告造成其重大损失为由,起诉至法院。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谭汉中、谭强威已通过贵港市港南区新塘司法所转交了20000元给原告,被告谭汉中通过本院转账偿还了原告10000元。

  另查明,广西贵港市农村合作基金联合会于1999年关闭, 2000年6月15日由贵港市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局接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原告要求被告赎回原告原木松岭房屋一幢或赔偿房屋等值价款人民币599442.3元有何事实及法律依据?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租及评估费损失人民币51250元有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本案中,被告谭汉中在向广西贵港市农村合作基金联合会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归还借款,原告作为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代被告谭汉中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为此原告有权向被告谭汉中追偿。原告用于抵押的房屋被法院拍卖得款106000元,原告用该款代被告谭汉中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代被告谭汉中支付案件诉讼费等费用合计93235.3元后,被告谭强威、谭汉中共向原告归还了33000元,被告谭汉中现尚欠60235.3元还未归还的行为显属于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上述债务被告谭强威自愿出具了借条给原告,承诺对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谭汉中和其共同负责,被告谭强威理应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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