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朋友借款后举家搬迁 债主无奈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0-21 10:15:35


    本网讯(黄洪涛)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永斌、熊国花欠原告周武借款2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原告周武与被告陈永斌是生意上的朋友。2012年2月1 日,被告陈永斌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周武借款2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还款期限为2012年10月25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永斌举家搬迁,关停手机,而无法催讨,酿成纠纷,为此,原告周武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永斌、熊国花归还借款220000元 ,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周武提供的借款借条足以证实其与被告陈永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永斌、熊国花系夫妻,被告熊国花对与被告陈永斌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陈永斌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起诉两被告并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永斌、熊国花借款久拖不还,应负纠纷的全部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