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陆艳萍) 妻子以感情不和诉求离婚,丈夫却称离婚可以,但必须共同分担八万元债务,妻子当庭喊冤未知有八万元债务,法院审理后认为八万元为共同债务的证据不足,由当事人另案处理。
原告黄芳与被告郁得1999年相识,2002年1月登记结婚,2003年11月生育一子,二人婚后感情良好,2003年二人以黄芳的名字办理工商执照,开办“怡香茶楼”,起初生意兴隆,后来由于经营不善,茶楼倒闭,2006年讲茶楼变卖还债。由于经营茶楼过程中夫妻二人渐渐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黄芳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而被告郁得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必须处理好夫妻共同债务,郁得向法庭提交了三张借条,均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郁得以个人名义向他人的欠款,共计八万元,黄芳称对这三笔债务并不知情,郁得并未跟她提过这三笔债务,这三笔债务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但对于该三笔债务,由于被告仅提供了借条,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郁、黄二人是否应共同偿还及偿还多少,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在债权人没有介入的情形下,直接认定该债务问题,剥夺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程序抗辩权利,故该债务问题当事人应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