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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载物超宽刮伤他人 果农赔一年血汗钱
发布时间:2013-10-23 09:25:09


    本网讯(李海连)  正值田阳县芒果收获的季节,各条进城道路都是满载金黄芒果的摩托车,络绎不绝的车队带给全城丰收的喜悦,但果农钟幸却一脸惆怅,一年的辛劳因车架上那一对超长箩筐付之东流。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钟幸赔偿原告黎国华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980.2元。

    2012年6月17日18时,钟幸驾驶摩托车载两大箩筐芒果到田阳县城销售。钟幸驾驶载物超宽的摩托车沿村道由七联村濑鄂屯往东帮屯方向行驶,黎国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对向行驶,行至村道百育镇七联村濑鄂屯路段两车相会过程中,钟幸摩托车上超宽的箩筐与黎国华左腿发生碰撞,造成黎国华受伤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7月6日,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黎国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能在确保安全下会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钟幸驾驶机动车,载物宽度超宽(超宽20CM),未能在确保安全下会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直接原因。黎国华、钟幸均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后,黎国华先后多次到田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4640.40元。

    2013年8月9日,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评定黎国华左胫腓骨骨折的伤残等级为Ⅹ级(十级)。

    田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3年)的规定,原告黎国华合理经济损失为63598.97元。原告黎国华因本案交通事故中伤残,精神受到严重损害,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根据原告黎国华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及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黎国华损失50638.57元。不足部分15960.40元(66598.97元-50638.57元=15960.40元),根据事故认定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由被告钟幸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综上分析,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各大农民朋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因此,农民朋友在收获喜悦的同时也不应忘安全驾驶,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莫把马路当“杂耍场”,确保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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