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晏胜) 10月22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易中华与被告郑云才、钟志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郑云才、钟志兵赔偿原告易中华受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6523.35元。
原告易中华等人承建了被告郑云才、钟志兵座落在上高县翰堂镇的三层房屋主体工程结束后,于2013年6月18日起,继续为该房屋内外进行装修施工。易中华与两被告口头约定按实际装修面积结算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被告被告郑云才、钟志兵提供了安全防护网并要求易中华等人安装,但易中华以该房屋楼层低及其具有多年的施工经验为由拒绝安装。6月21日,易中华在粉刷楼顶屋檐外边时,失足跌落地面,随即送往医院治疗15天后出院,后经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为伤残八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郑云才、钟志兵将其房屋装修工程交由易中华施工,并约定按要求完成工作后,根据实际装修面积结算工程款。之后,易中华自行安排他人共同参与施工,并依照该施工队的内部规则从他人提供的劳务中提取8%的管理费,故应认定易中华与他人之间属雇佣关系,易中华与两被告之间属承揽关系。根据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设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易中华明知自身不具备从事建设施工资质,而承揽了两被告的房屋装修工程且在施工中忽视安全保护工作,拒绝安装安全防护网,造成自身失足跌落身亡的事故,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原告应自行承担主要经济损失。两被告在易中华不具备施工资质情况下,将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易中华施工,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