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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超车夺人命3车受损 积极赔偿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10-22 10:54:41
本网讯(廖长春) 10月17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被告人张闽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2012年9月24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张闽中驾驶中型普通客车由泰宁往邵武市方向行驶,行驶至205省道泰宁隆盛路段,在超越同向由许平平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时,碰撞到相对方向由周启德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事故造成周启德当场死亡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被告人张闽中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周启德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闽中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闽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张闽中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赔偿,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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