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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双方司机都醉驾 肇事责任各自承担
发布时间:2013-10-18 15:53:57


    本网讯(区禹泉 莫秀云)  双方司机都醉驾,这样的交通事故不多见。10月15日,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两起交通肇事案件,两名被告人均以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和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5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覃建成酒后驾驶其普通摩托车,从象州县寺村镇往罗秀镇方向行驶。当其驶至寺村镇芙蓉村路段时,被害人石祥(另一案件被告人)酒后驾驶其轻便摩托车搭载熊某某在该路段翻车。石祥跌倒在道路左侧,熊某某跌倒在道路右侧。被告人覃建成躲闪不及碾压到跌倒在道路上的石祥,造成石祥受重伤的交通事故。经象州县公安局交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分别对两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覃建成承担碾压事故的主要责任,石祥承担次要责任;对石祥搭乘熊某某翻车酿成的事故,认定石祥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未确保安全行驶导致翻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搭乘人熊某某无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覃建成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5mg/100ml; 石祥体内酒精含量为238 mg/100ml,双方均属醉酒驾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被告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 被告人覃建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覃建成积极抢救伤员,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另一案被告人石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石祥已经与伤者熊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伤者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伤者的谅解,应视为被告人石祥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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