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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弟出头殴打交通事故索赔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14 10:40:21
本网讯(姚义良) 弟弟骑摩托车撞坏他人小汽车向哥哥求救,哥哥出面处理殴打索赔人。10月12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官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2月10日下午17时许,张山高开小汽车(载张龙高、乐小伟)由杨桥殿镇返回县城,途径杨桥山下村张家组时,与对向张胜华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张山高下车发现其车前保险杠被撞坏,便要求张胜华赔偿,张胜华便打电话叫其兄张官华来处理,被告人张官华到达现场后,叫张胜华骑摩托车先走,他来处理,张山高不同意,拦住摩托车不让张胜华走,被告人张官华便殴打张山高,将张山高打倒在地,张山高的弟弟张龙高见状上前劝架,被告人张官华又动手打张龙高,张山高见状拖住被告人张官华的脚,被告人张官华又用脚踢张山高,后在周围群众的劝说下,被告人张官华离开现场。经鉴定张山高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2013年5月22日,被告人张官华被抓获归案,如实交代了其殴打张山高的事实。后被告人张官华家属与被害人张山高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张山高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0元,张山高对被告人张官华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官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官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官华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张官华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官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判处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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