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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假冒腾讯公司发中奖信息行骗未遂进监狱
发布时间:2013-10-22 10:08:39


    本网讯(黄丽丽 吴升攀)  黄志宁是一名具有中专文化的年轻人,再加上喜好上网,具备一定的电脑知识。为了使自己的“长处”得到充分发挥,黄志宁遂伙同他人利用非法得来的QQ账号对不特定人发布虚假中奖信息以达到诈骗的目的。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诈骗罪,被告人黄志宁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4月25日至5月3日,黄志宁伙同黄杰毅、雷蕾、黄维(已判刑)在贵港市港北区聚龙城亚洲龙网络会所内,通过网吧主管黄海斌(另案处理)和收银员陈秋华(另案处理)提供的场地、电脑设备、网络技术等,利用电脑黑客软件为一个海南人(另案处理)发送虚假中奖信息,他们先是通过电脑黑客软件强制添加他人的QQ号码到指定的、非法得来的QQ账号里设置为好友后,再假冒腾讯公司客服向被添加为好友的QQ号码发送虚假的中奖信息文件。经从网吧服务器提取到的数据查实,2011年4月25日至5月3日,在贵港市港北区聚龙城亚洲龙网络会所内,所使用来发送虚假中奖信息的QQ账号数量总记录有75760个。经贵港市公安局电子数据鉴定所技术侦查手段查实,从网吧服务器提取到的数据中检出用于发送诈骗信息的软件以及统计了存于PP1、PP2、PP33目录内的TXT文本文档所记录的QQ账号,共有13640个。在其中随机选择出62个QQ进行登录,并统计了好友的数量,共有5905个好友,平均每个QQ有95.24个好友。黄志宁因涉嫌诈骗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

    经查明,被告人黄志宁伙同黄杰毅、雷蕾、黄维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发送诈骗信息达到5000条以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志宁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被告人黄志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志宁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黄志宁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志宁协助同伙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志宁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志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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