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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件行骗租赁公司 男子30天骗走3辆小车
发布时间:2013-10-22 09:34:04
本网讯(黄卓鑫 吴升攀) 为获取钱财以供挥霍,男子竟将黑手伸向汽车租赁公司的出租汽车,伙同他人以租车为名,利用伪造的证件先后骗走3辆小车,涉案金额高达二十余万元。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周韦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责令被告人周韦退赔被害单位贵港市鸿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2011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周韦先后与陆志伟、杨谋新以租车名义从汽车租赁公司骗走小车,而后冒充车主将小车质押,骗取质押权人的钱财挥霍。 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周韦与陆志伟和杨谋新(后二人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周韦、陆志伟到贵港市瑞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汽车租赁公司”),由陆志伟选中1辆长安福特福克斯牌CAF7180N48型小车(价值人民币106000元),由周韦用其身份证和杨谋新找人伪造的驾驶证,以租车名义将车骗走。后又使用杨谋新找人伪造的车主李浩杰的身份证及车辆登记证书,冒充李浩杰将车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钱质押给刘金奇。挂靠瑞泰汽车租赁公司的车主李浩杰发现其小车租期限过了十多天未见周韦还车,又联系不到周韦,遂通过GPS卫星定位系统查询到其小车停放的位置,并通过朋友找到刘金奇要回了小车。 同月28日,被告人周韦和杨谋新经密谋后,周韦到贵港市鸿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汽车租赁公司”),用其身份证和伪造的驾驶证以租车名义骗走1辆日产轩逸牌小车,之后又用伪造的身份证和车辆登记证书,冒充车主以人民币35000元将车质押给他人。另查明,2012年2月4日,鸿泰汽车租赁公司的法人代表吕春萍找到周韦协商还车事宜,因周不能还车而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年12月4日,被告人周韦和杨谋新经密谋后,由周韦到贵港市覃塘区慎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慎安汽车租赁公司”),用其身份证和伪造的驾驶证以租车名义,骗走1辆长安马自达牌CAF716A1型小车(价值人民币104000元)。后使用杨谋新伪造的车主付伟宽(慎安汽车租赁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和车辆登记证书,冒充付伟宽以人民币50000元钱将车质押给廖聪。付伟宽因租车期限到后未见周韦还车,又联系不到周韦,遂通过GPS卫星定位系统查询到小车停放的位置而找到廖聪,并从廖聪处要回小车。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韦以租车名义从汽车租赁公司骗走小车3辆,其中2辆价值人民币210000元,质押得款人民币110000元,1辆汽车质押得款人民币3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韦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租车的名义,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小车3辆,价值合计人民币24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于指控合同诈骗罪罪名,经查,相关汽车所有人与被告人达成的协议并非基于生产经营目的,而是基于驾驶使用,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并非是汽车租赁这一市场秩序,而是相关汽车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故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属于诈骗罪。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周韦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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