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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骗子以“解冻民族资产”为幌诈骗钱财领刑
发布时间:2013-10-18 11:13:22


    本网讯(吴坦骏)  伪造国务院外交部、公安部文件,虚构参与投资解冻民族资产获得高额回报事实骗取他人钱财,自以为天衣无缝,最终难逃法网。近日,广西省凤山县法院以被告人宋书宁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方业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07年初,广西东兰县人周勤(另案处理)在东兰县县城租房住,在东兰县城做工的方业成经常到其住处玩耍并与其相互认识,周勤向方业成提出有人以“四六箱”的名义实施诈骗“赚”钱,要求方业成物色并发动以前曾参与“四六箱”的人来参加,并称其有这方面的文件和资料,可以给加入的人看。同年5月,周勤和方业成认识了凤山县人宋书宁,三人经商量后决定以“办证参加解冻民族资产大业将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实施诈骗,由周勤负责去制作各种假证件、假手续,由宋书宁充当“解冻民族资产大业”的主要负责人,周勤为助手,而方业成则负责物色诈骗对象。随后,方业成在凤山县某乡街上碰到被害人韦某,即向其宣传:解冻民族资产大业总部已派人来管理民族资产解冻事宜,凡参与解冻的人只要交钱办证就可以凭证到银行领钱,交钱分一、二、三等,一等交1200元、二等交700元、三等交500元,交多回报多。韦某信以为真便带方业成等人一起到天峨县找相识的朋友黄某,韦某找到黄某后带其一起到旅社见到冒充“解冻民族资产总部”负责人的宋书宁及冒充其助理的周勤。周勤将交钱办证的情况向黄某宣传,并拿出事先准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同意解冻102、108库批文说明”和“中华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文件”等资料给黄某看,黄某、韦某看后对解冻民族资产大业更加深信不疑。黄某表示待筹得钱后就交钱办证,韦某当天交了200元,并和周勤等人互留了联系电话。二十多天后,方业成等人与黄某、韦某取得联系后,相约到凤山县城交钱。此后一天,韦某、黄某两人带天峨县人张某一同到凤山县某旅馆,在方业成、周勤、宋书宁三人事先开好的房间见面。见面后,周勤继续向黄某等人宣传“四六箱”,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表格给黄某等人填表交钱。黄某说要三份一等,预先交了2000元钱。韦某经周勤同意后补交了300元钱,也要了一份一等。韦某还替他人交了500元,要了一份三等。周勤将伪造的《中华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文件》、《会员证》、《财产来源证》、《财产免税证》假文件交给黄某并任命其为组长。事后,方业成、宋书宁、周勤三人将这次骗得的2800元钱平均分赃。一段时间后,周勤、方业成、宋书宁三人与韦某等人取得联系并相约到凤山县城,韦某、黄某又带来多人前来交钱,三人再次将骗得的3600元钱平均分赃。案发后,方业成向公安机关退还了部分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业成、宋书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具有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虚构以参与投资解冻民族资产获得高额的回报的事实,先后骗取了受害人6600元。被告人方业成、宋书宁的行为已完全具备诈骗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业成负责物色受骗人并参与分赃,被告人宋书宁冒充负责人并参与分赃,均起积极作用,系主犯,但犯意的提出、实施犯罪的主要方法和手段不是二被告人所为,二被告人属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且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业成归案后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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