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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老人无证驾车撞死人 弃车逃逸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3-09-10 09:29:11


    本网讯(周凯)  9月9日,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胡星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3年1月1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胡星华无证驾驶赣G31638号小型轿车,沿环庐山公路北向南行驶至212省道23KM+600M处,在超车过程中先与同向行驶的由张某驾驶的赣G836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后与同向行驶的由李某驾驶的赣G380N6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摩托车乘客刘某死亡。经九江市交管支队第三大队认定:胡星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胡星华弃车逃离现场,2013年5月16日民警在永修县艾城镇将其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星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星华归案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不宜对被告人胡星华适用肇事后逃逸来处罚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胡星华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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