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安 陈三女)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第二日又自首。保险公司仍需赔偿。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肇事者吕长健理赔款41万余元,另赔偿车辆损失费18000余元。
2012年8月9日20时21分许,吕长健驾驶一辆轿车沿上饶县凤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途经“新感觉大酒店”门口路段时,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的王昆发生碰撞,造成王昆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吕长健即驾车驶离现场。8月10日8时许吕长健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事故责任认定,吕长健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昆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案发后,吕长健赔偿王昆家属的经济损失共计62万元。2012年4月29日,吕长健为该辆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为一年。故吕长健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长健为其所有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车辆损失险等,并交付了相应保险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确认。吕长健在事故发生后虽逃离事故现场,但事后已主动投案,没有逃避法律责任,保险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被免除,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理赔款。遂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