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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交通肇事 伤者获家属赔偿6000元
发布时间:2013-09-27 09:58:58


    本网讯(周佳骥)  精神病患者在交通事故中给他人造成损害,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难以免除相应赔偿责任的。近日,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赔偿申请执行的案件。

    案件经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办案法官按照法律程序为被执行人李铭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时候发现其说话异常,其家人态度也很奇怪。办案法官经向辖区民警介绍该人情况,得知李铭是精神病人。为确定该信息,办案法官到佳木斯精神病防治院调取了李铭的病例,发现其患精神病多年。

    了解到李铭的情况后,办案法官将申请人王琥约到法院,告诉其李铭的具体情况,王琥表示理解并同意做出让步。法官又对李铭的监护人做了大量的工作,告诉他们有责任和义务对李某给王琥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在大量和细心的工作下,申请人王琥与李铭的监护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王琥6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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