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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道路左侧停车下客是否构成侵权?
作者:吴函芮 发布时间:2013-10-18 10:32:22
【案情】 2012年4月死者刘尚林乘坐新国线河池运输有限公司的中巴车从南丹县驶往天峨县,车行至古王路口时,中巴车停靠在公路右侧让客人下车,刘尚林从中巴车尾部横穿公路到对面的厕所如厕时被从天峨方向驶来的王勇驾驶的小轿车撞翻并当场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南丹县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进行了认定,认定王勇负事故是次要责任,死者刘尚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家属先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王勇诉至法院,请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214791元,法院审理后判决王勇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同年刘尚林家属称此次交通事故中虽然刘尚林虽是被王勇所驾驶的小轿车直接碰撞至死,但是搭载刘尚林的中巴车违章停靠路边下客,致使刘尚林横穿公路发生车祸,中巴车司机张近忠和中巴车的承运人新国线河池有限公司对刘尚林的死亡也负一定的责任,又以同一案由将中巴车司机张近忠和新国线河池运输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共71804元。 【争议】 中巴车司机靠左侧停车让旅客下车是否侵害了死者刘尚林的的人身权,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死者家属能否就这一事实再行起诉要求赔偿。 【审判】 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本案发生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刘尚林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没有注意观察路面的情况确认安全情况,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这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刘尚林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横穿公路造成的,与被告张近忠靠左侧停车让旅客下车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张近忠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且刘尚林的家属就同一交通事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得到赔偿,现在就同一事实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中死者刘尚林的直接死因是横穿马路被小轿车碰撞,但其家属提出中巴司机靠右停车的行为也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之一,本案属于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故中巴车司机张近忠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将共同侵权行为界定为三种:一是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二是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三是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如果各个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发生的,则将该侵权形态归类为“多因一果”的侵权类型。从 “多因一果”侵权的定义来看,其构成要件有:第一,行为人为二人以上,且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第二,数个侵权行为间接作用的结果;第三,发生同一损害事实。本案中张近忠将车辆停靠在马路左侧让旅客下车,并没有侵犯到死者刘尚林的人身权,不符合“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另交通警察的责任认定书也认定张近忠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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