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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置饮料瓶中他人误喝中毒由谁担责?
作者:刘宇恒   发布时间:2013-09-04 11:07:58


    【案情】

    2012年10月20日下午,高某与平某一起在公路上晒稻谷,高某因口渴需要喝水,平某说自己有水,让高某去拿。高某遂来到装有农资工具的板车旁,误将用七喜瓶装着的敌敌畏农药喝下,高某中毒后被送至当地卫生院,因病情严重,随即被转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高某共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等计一万余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高某便将平某诉至法院。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开放的场所饮用水应特别注意是否安全,但其没有尽到一般人应当注意的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这是造成其中毒住院治疗的直接原因,故平某不应作出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平某用饮料瓶装有毒农药,既未撕掉饮料瓶上的商标,又未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极易引起他人对瓶中所装物质产生误解,从而危及他人人身,造成了严重后果,其对造成高某中毒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高某作为成年人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作为本案争议的侵权责任之诉,其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四个要件: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以公民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2、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3、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4、主观过错。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第二、承上所述,本案中,依照我国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敌敌畏属于中等毒农药之一,农业部关于农药安全使用规范中也明确规定使用有毒农药应妥善保管和处理。高某因口渴需要喝水,平某让高某去拿水喝,因其没有明确告知高某其用七喜瓶装有敌敌畏农药,且既未撕掉饮料瓶上的商标,又未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他应当预见到农药处理或是放置不当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但其因疏忽大意没用预见,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并致使高某误将敌敌畏喝下,造成对方人身受到损害。因此,平某虽未实施直接的侵害行为,但其对农药瓶未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违反了我国关于农药安全保管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故平某理应承担给高某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相应责任。另一方面,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喝水时应当对七喜瓶中装有深色液体作出明确判断,因其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义务,其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故可以适当减轻平某的赔偿责任。

    综上,平某在开放场所中使用农药时,没有妥善保管并作出警示,将有毒农药装在饮料瓶内,其疏于保管行为与对方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他应对高某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没有尽到一般人应当注意的义务,也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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