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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打闹受伤 学校是否有责任?
作者:甘仕兴   发布时间:2013-10-17 13:33:20


    【案情】  

    12岁的东东和13岁的浩天是贵港市一所小学的同班同学。2012年3月14日上午课间休息时,浩天叫东东归还头一天借他的1元钱。岩岩称身上没钱,浩天不信,遂将东东的双手反到身后抓住,并把他拖到教室外的走廊,让另一名同学帮搜身。同学确认东东身上没带钱后,浩天仍然不肯松手,继续推着东东向前走。东东扭动身体极力反抗,在反抗过程中,因地面太滑,二人滑倒,浩天刚好压在东东身上。在倒地时东东的左腿发出“啪”的一声响,随即东东大哭起来。老师赶到了解事情经过后,马上将东东送医院检查治疗。经医院检查,诊断东东的左侧股骨上段为斜行性骨折。事故发生后,东东的父母要求浩天的父母和学校赔偿损失。

    【争议】

    本案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是否该担责?

    【评析】

    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12岁的东东作为在校的小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因同学间相互玩耍而遭受人身伤害,由此导致的相关经济损失,学校是否该承担民事责任,关键在于能否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一般而言,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管理的职责,是指教师亲临现场,直接监督管理学生的各项活动和行为规范;二是简介管理的责任,是指学校通过校规校纪来约束和管理学生。如果学校和老师的行为没有尽到相应的规定义务,则应认定其未尽教育、管理义务,因此可以认定学校和老师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在课间休息时,因东东借1元钱未归还浩天,而浩天则强行推行东东导致双方滑倒,东东受伤。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浩天作为直接侵权人,依法应负主要损害赔偿责任,但学校未能证实其已履行了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也未能证实其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所以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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