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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公司车辆履职出事故,公司如何担责?
作者:唐智敏   发布时间:2013-08-12 14:01:09


    【案情】

    2012年8月21日21时30分,于209国道3100km+400m路段,刘某长驾驶桂RFF621号小客车沿209国道由武宣往覃塘方向行驶,唐某平驾驶桂B3300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2923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超载装载钢材(核定载质量:30吨,实载89.88吨)对向行驶。至上述地点,刘某长驾车超过道路中心线靠左行驶,唐某平发现后采取避让不及,至使桂RFF621号车的车头左前侧与桂B33003号车的车身左侧前部发生碰撞,刘某长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贵公交事认字(2012)D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长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唐某平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桂B3300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桂B2923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登记车主为天恒运输公司,该车太平洋保险柳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主车和挂车各一份),总额为24.4万元,在太平洋保险支公司投保有第三者商业险并不计免赔(主车和挂车各一份),总额为60万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范围内。唐某平是天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唐某平是在履行职务。

    刘某长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12458.3元。

    【审判】

    原告的各项损失先由太平洋保险柳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原告与唐某平、天恒运输公司按过错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唐某平是天恒运输公司聘请的员工,发生事故时是在履行职务,故赔偿责任由天恒运输公司承担。原告请求天恒运输公司和唐某平负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由天恒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由太平洋武宣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们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上,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其责任构成只有三个要件:一是违法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具备以上三个要作,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尽管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是自然人,但不影响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立法规定用人单位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主要基本以下考虑:其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减少或避免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发生,在确定用人单位侵权责任时,只考虑损害事实,而不考虑用人单位有无过错,也许会在短时期内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但从长远考虑,能有效减少或避免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发生。让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就会积极主动地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从根本上减少或避免用人单位侵权的发生。其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的损害能及时得到救济。其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提高技术及管理水平,最终促进社会发生力的发展。所以,用人单位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许在短时期内会造成用人单位责任的扩大,但从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发展来看,将能有效减少或避免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发生,使得侵权责任法的预防、教育功能真正得以实现,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才承担侵权责任,即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是以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并非是对工作人员的所有行为都承担责任。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其行为既可以因其自身过错而构成侵权,也可以因无过错而构成侵权,不论哪种情况,只要构成侵权行为,用人单位即应承担责任。如果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无论其有无过错,其行为根本不构成侵权行为,则用人单位也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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