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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的动物咬伤人,主人不在家应否担责?
作者:萧萧   发布时间:2013-08-21 09:21:18


    8月16日,笔者看到光明网发表了一篇案例《女子送货却被狗咬 主人不在家亦担责》,对此产生兴趣并作了些思考,于是形成文字,以供商榷。 

    【案情】

    岳某以其嫂子的名义给魏某加工钩帽,2012年10月26日下午2时许,岳某给魏某送加工好的帽子,到魏某家门口,魏某家大门锁着,岳某给魏某打电话,魏某让岳某在家等其儿媳。岳某在门口喊魏某儿媳的名字时,被魏某饲养的狗咬伤。魏某和其儿媳回家后,魏某主动和岳某一起去防疫站治疗。因魏某带的300元不够,岳某给暴某打电话说被狗咬伤,暴某去后,借了1000元,魏某向暴某出具了借据。岳某清创了伤口后,拿药回家治疗,共花费2808.45元。2012年11月14日岳某因感染性发热在卫生所治疗花费476.2元。因赔偿问题,魏某托王某给岳某协商,想给岳某一半的医疗费,岳某不同意,王某未调解成。后岳某起诉来院。魏某称不是自己饲养的狗,岳某自己有过错或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岳某损害的,但是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岳某被狗咬时,魏某并不在场,存在岳某自己有过错或存在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岳某被狗咬的可能,故魏某不应赔偿岳某的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岳某被狗咬,魏某虽不在场,但由于举证责任倒置,魏某认为岳某自己有过错或存在第三人的过错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属民法上的特殊侵权行为,在动物致人伤害的责任承担上,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有动物致人伤害的损害后果,不管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除非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而动物伤人的责任承担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在动物独立伤人的情况下,民事责任主体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二是动物伤人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伤人免责;三是动物伤人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情况下,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特殊侵权行为有两种免责事由:一是受害人的过错;二是第三人的过错。

  在确定举证责任分配上,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也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依据该条规定,除非狗主人有证据证明,动物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否则就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告既未提供原告被狗咬伤是原告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的证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咬伤原告的狗系他人饲养的证据,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承担赔偿原告的损失。

    (作者单位:广西平南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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