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艳红) 2013年10月17日,韦浩亿入户盗窃人民币1100元一案在忻城县人民法院宣判处刑,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院宣判的第一起因入户盗窃数额未达数额较大而定罪处刑的案件。
2013年5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韦浩亿伙同他人事前通谋后窜到忻城县古蓬镇北胜街某村民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100元。忻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浩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个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韦浩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韦浩亿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入户盗窃是一种常见多发性犯罪,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又侵犯公民住宅安宁权, 故令人深恶痛绝。《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的一种具体情形,有数额的要求。即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能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本县,只有涉案金额达到1500元以上的盗窃,才能依据刑法定罪量刑。《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于盗窃罪进行修改,只要符合“入户盗窃”的情形,不再受盗窃数额的限制,均以盗窃罪论处。《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案”的门槛降低,有力地扼制盗窃犯罪的同时也提高了人们生活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