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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子”得知母亲被打伤指使他人伤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10-17 10:21:00
本网讯(秦小燕 吴海) 广西浦北县一“孝子”得知其母亲被人打伤了,便找人替母出气教训伤人,结果惹火烧身,被判刑罚。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溪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郭溪霖, 1974年4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2010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郭溪霖听家人说其母亲覃琼珍被本村姓宁的人打伤。郭溪霖便打电话叫其堂大舅廉骏业、廉礼全(均另案处理)找人到石井村教训姓宁的人,廉骏业、廉礼全租用三辆车搭载三十多人到寨圩镇兰门村委会石井村与郭溪霖会合。当被害人宁梅华走到郭小坚商店附近时,郭溪霖对廉骏业、廉礼全等人说:“姓宁的都要打!”,廉骏业、廉礼全等人便用石头、木板殴打宁梅华,致使宁梅华的头部、腰背部受伤。经浦北县越州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宁梅华的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郭溪霖补还了租车费用给廉骏业、廉礼全。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郭溪霖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宁梅华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赔偿给被害人经济损失6000元,被告人家属已当场兑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溪霖指使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6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的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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