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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酿事故致两死三伤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10-14 11:07:06
本网讯(刘锦云 伍秀春) 俗话说“车祸猛于虎”,交通事故不仅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更能拆散多个幸福家庭。现年51岁的蒋建明驾驶自家小轿车冲出路外起火燃烧,造成两死三伤、车辆烧毁的重大道理交通事故。近日,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一审以被告人蒋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2月25日18时05分许,被告人蒋建明驾驶桂CWXXXX号轿车搭载其妻子陈莉莉、其孙女蒋贝贝、其姻兄陈康以及陈康的未婚妻卢岚,沿桂林市泉南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其儿子蒋浩驾车跟在后面。当车行驶至G72泉南高速公路983公里+700米全州县黄沙河路段时,车辆冲出路外起火燃烧,造成一起卢岚、蒋贝贝当场死亡、被告人蒋建明及陈莉莉、陈康受伤和车辆烧毁的重大道理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蒋建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案的民事赔偿,被告人蒋建明分别赔偿死者卢岚、蒋贝贝家属和伤者陈康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一万元、二十万元、五万六千元,款已给付。死者家属和伤者陈康对被告人蒋建明给予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建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建明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蒋建明判处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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