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宋萍 李敏) 一在校住宿小学生,在学校住宿期间,不料从学校宿舍上铺跌落下来摔伤致残。孩子父母在与学校就赔偿问题协商不一致时,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近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责任纠纷,判令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3702.03元。
小军是安阳市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因家在远离市区的农村,平时都住在学校。2012年2月11日晚,学生们刚刚熄灯就寝,小军不慎从没有栏杆的上铺摔落,被值班老师发现后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肱骨踝上骨折、正中神经损伤。后经鉴定,小军的伤构成七级伤残。事后,小军父母与学校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小军的父母便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020.6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不满十周岁的儿童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对学校实行过错推定,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军未满十周岁,学校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