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贾佳) 准备拾铅球进行投掷,却遭遇飞来横祸,被对方的铅球砸伤。事后,受伤学生将投手及其父母、所在学校均告上法庭。10月14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被告杨盛辉赔偿原告杨永江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040.95元,由其父母代为承担履行责任。所在高中赔偿原告杨永江各项损失共计7680.32元。
杨永江与杨盛辉均系同班同学。2011年3月11日上午体育课前,杨永江与杨盛辉及其他同班同学在操场联系投掷铅球,两人系面对面方向站立,杨盛辉将铅球投掷后,因杨永江上前捡拾其他铅球,导致杨盛辉投掷的铅球砸到杨永江前额部并致其受伤。经鉴定,杨永江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其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杨盛辉课间练习掷铅球是原告杨永江受到人身伤害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时,被告杨盛辉已满18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具危险性应当有所预见,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险发生。因此,被告杨盛辉应当对原告杨永江的人身损伤负有赔偿责任。原告杨永江受伤时尚未满18周岁,其受伤与学校未尽课堂间的组织监管职责、疏忽大意有密切关系,事故虽发生在课间,但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对其校园的正常秩序仍负有管理的重要义务,且没有对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用铅球进行严格的管理,也未对学生进行有效的防护教育,致使学生使用铅球自由化,学校虽提交《体育生训练规章制度》证明其尽到了教育责任,但该证明仅为一张普通打印文字材料,也没有学校印章,无法确定其来源及真实性。故学校对原告杨永江的受伤,也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杨永江在捡拾铅球过程中,对于自己应当能够预见到的危险而没有充分预见到,本人也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杨永江对自己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杨盛辉应赔偿60%,学校应赔偿20%,原告杨永江自己负担20%为宜。被告杨盛辉虽已是成年人,但因其正在校读书,无经济来源,其民事赔偿部分可由其父杨敬艳、其母裴翠可代为垫付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