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兵凤) 2013年10月1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陈少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3年4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少景持手电筒窜至丰城市河洲街道盗窃。被告人陈少景首先从张琴家房子后面爬梯子来到二楼阳台,进入卧室,拿了一条裤子来到阳台准备搜索财物。此时张琴发现,并大喊有贼,被告人陈少景即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陈少景又来到同村张英租住房的房屋旁,看到该房大门未上锁,只是用铁丝拧住,便将铁丝拧开入屋内行窃,此时被正在做豆腐的张英发现,张英马上与丈夫张天贵一前一后堵住房屋的前、后门,被告人陈少景发觉后,就在二楼阳台用砖块砸张英,企图赶走张英,砖块砸中了张英的手和脚(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丙级)。后被告人陈少景强行从二楼阳台跳下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张天贵、张英抓获,随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少景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伤人,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被告人在犯罪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