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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邻桌嘲笑吃“霸王餐” 六男子怒殴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17 11:07:49


    本网讯(王莉 林敏)  六男子在吃完宵夜结账时,因帐目不清与夜宵老板发生争吵,并被邻桌嘲笑吃“霸王餐”。六男子一气之下用啤酒瓶、木凳等工具怒砸邻桌,结果致死一伤,六男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明、梁国、梁军、梁江、梁勇有期徒刑十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忠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梁明、梁国、梁军、梁江、梁勇、梁忠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寿全、陈明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574.9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寿全、陈明娟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8月1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梁明、梁国、梁军、梁忠、梁江、梁勇在港南区桥圩镇建设路桥头处一夜宵摊吃夜宵,在结帐时因消费数额问题要求对帐,邻桌李开富等人嘲讽没钱还来喝酒,双方因此发生口角,随后使用啤酒瓶、木凳等工具相互斗殴。在打斗中,刘思前被对方打得多处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梁忠、梁明、梁军、梁国等人被对方打得不同程度受伤。经尸体检验鉴定,刘思前系被单刃锐器作用致肝破裂大出血死亡。经法医鉴定,梁忠伤情属轻伤,梁军、梁明、梁国属轻微伤。

  另查明,刘思前被打致死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寿全、陈明娟的经济损失有抢救治疗费498.90元、丧葬费17076元,共计人民币17574.90元。被告人梁忠自愿赔偿了被害人刘思前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明、梁忠、梁国、梁军、梁江、梁勇因小口角与被害人刘思前等人斗殴,致一死四伤,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明、梁忠、梁国、梁军、梁江、梁勇结伙与他人斗殴致对方一人死亡,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量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明、梁忠、梁国、梁军、梁江、梁勇没有直接致死被害人,对造成被害人的死亡起次要的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梁明、梁国、梁军、梁江、梁勇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梁忠减轻处罚。被告人梁忠、梁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在本案中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梁忠自愿赔偿了被害人刘思前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参照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被告人梁明、梁忠、梁国、梁军、梁江、梁勇等人故意伤害致刘思前死亡,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寿全、陈明娟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498.90元和丧葬费17076元(2846元/月×6个月),共计17574.90元,六被告人应予以赔偿。而原告人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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