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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女子未遂恼羞成怒打伤对方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3-10-17 11:00:58
本网讯(刘亮) 男子刚在丈母娘家喝完酒,半路就酒壮色胆欲强奸同路女子,因女子反抗未得逞,男子恼羞成怒动手伤人入狱。近日,平果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被告人蓝勤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2年9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蓝勤英在平果县旧城镇局马村其岳母家中喝酒后离开,在通往屯外的小路上,被告人蓝勤英强行将同路的被害人韦某某拉到路边,将其外、内裤强行脱掉,欲对其实施强奸,后遭到被害人韦某某反抗,被告人蓝勤英强奸未能得逞。 被告人蓝勤英羞恼成怒,继而对被害人韦某某进行殴打致伤。经平果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诊断:被害人韦某某右侧第5肋骨骨折、左侧第6、7肋骨骨折、左侧锁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韦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蓝勤英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韦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蓝勤英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蓝勤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强奸犯罪中,被告人蓝勤英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蓝勤英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给予减轻处罚。被告人蓝勤英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蓝勤英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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