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冯艳) 因为法律知识淡薄,一名男子私自砍伐了两棵土沉香树。但在得知自己的行为将负法律责任时,该男子幡然醒悟,不仅主动投案自首,还积极救护了土沉香树,用自己实际行动“将功赎罪”。日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胡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5月24日,胡冰以1.1万元的价格,在浦北县某镇购买了两棵土沉香树,并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了余某等工人进行砍伐。胡冰又于同月26日在无证运输的情况下,雇请了翁某等二人驾驶货车将所采伐的土沉香树运往浦北县城,当翁某等二人运输树木经过该镇某路段时被森林公安当场查获。经浦北县有关木材检验中心鉴定:被采伐的两棵树木均为土沉香树(又称白木香树),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案发后,被告人胡冰自动到浦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被砍伐的两棵土沉香树(又称白木香树)被救护种植于浦北县某药业公司大院内,日常护理由胡冰和花工护理,目前,这两棵树生长茂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冰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胡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且积极救护被采伐的两棵土沉香树,现生长茂盛,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胡冰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胡冰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