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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作聪明私搭电线偷电领刑又受罚
发布时间:2013-10-17 10:12:58


    本网讯(黄丽丽 吴升攀)  开办塑料加工厂创收本是好事,可为了节约成本竟然采取私搭电线不进电表的违法方法偷电,结果不仅钱未省掉还把自己搭了进去。因涉嫌偷电,自作聪明的加工厂老板终于自食恶果,被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被告人韦育明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韦育明退赔失主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上述款项已交至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韦育明在贵港市西江农场八队第八分场禾井山抽水站旁边开办一间塑料加工厂。2012年,韦育明的塑料加工厂更换一批设备,用电量开始变大。用电量大意味着需要交更多的电费,韦育明特别心疼。于是他想到了一个“妙招”,那就是采取私搭电线不进电表的偷电方法以达到节约加工厂成本的目的。2012年10月10日,韦育明趁周围无人之机,秘密把电线接到禾井山抽水站变压器低压柱,不经过电表计量,直接将电线接到闸刀里面进而连接到其开办的塑料厂设备中使用,进行偷电。2012年11月8日9时许,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韦育明的塑料厂进行例行检查用电情况时,发现韦育明有窃电行为。经查实,被告人韦育明的塑料厂偷电时正在使用的三相异步电动机总功率为105千瓦,共偷电价值人民币9000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举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出具的关于广西农垦国有西江农场第八分场窃电容量核查的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证人何宇君、梁海敏、杨小军、张远光、韦健生、韦少凤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和指认现场的照片,被告人韦育明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育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故提请港北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相同。另查明,2012年11月13日,被告人韦育明自动到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韦育明的亲属代其退赔失主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育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育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韦育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育明积极退赔失主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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