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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一周内频繁作案 戒毒所内自首
发布时间:2013-10-16 11:02:38


    本网讯(唐雪云 潘玲玲)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两名“瘾君子”吴希克、谢谷慧为筹钱购买毒品吸食,在短短一周7天内频繁作案,在一次共同抢夺犯罪中,谢谷慧被当场抓获,吴希克畏罪潜逃。随后,吴希克在广东省中山市强制戒毒所戒毒时,主动向管教民警投案并供述抢夺犯罪事实。10月16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希克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吴希克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2年4月20日14时许,为筹钱购买毒品,被告人吴希克伙同谢谷慧(已判刑)窜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附近,由吴希克在旁放风,谢谷慧趁被害人覃某不注意之时,从后面抢走覃某拿在手上的一个手包,包内有现金700余元,红色诺基亚滑盖手机1部及身份证等物品。经鉴定,被害人覃某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864元。

    2012年4月24日20时许,为筹钱购买毒品,被告人吴希克伙同谢谷慧(已判刑)窜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平路永宁酒楼旁人行道上,由吴希克在旁放风,谢谷慧从后面趁银某不注意之时,抢走银某拿在手上的一个手包,包内有现金539元,红色诺基亚手机1台等物品。经鉴定,被害人银某被抢的手机价值539元。

    2012年4月27日11时许,为筹钱购买毒品,被告人吴希克伙同谢谷慧(已判刑)窜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平路五金公司对面的人行道上,发现蔡某脖子上戴有一条黄金项链,两人经商量后,由吴希克上前扯蔡某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吴希克扯得一段黄金项链后,逃离现场。谢谷慧也上前抢蔡某的另一段黄金项链。谢谷慧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蔡某被抢的项链价值2578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希克畏罪潜逃到广东省,在中山市强制戒毒所戒毒时,其主动向管教民警投案并供述了其2012年4月27日作案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希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在第一、第二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希克在旁放风,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决定从轻处罚。在第三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希克上前扯断被害人的金项链,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希克为了筹钱购买毒品而实施抢夺,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希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的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希克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参与第三起作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吴希克对第三起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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