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卓鑫 莫一超) 一毒贩前脚刚踏出狱后脚又再进监狱,只能继续“回笼”改造。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贩卖毒品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李远凡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李远凡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9日被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4月21日刑满释放。恢复自由身没多久,不思悔改的李远凡又重操旧业。2012年5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远凡在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福利院门口附近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苏志勇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李远凡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从苏志勇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0.2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远凡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远凡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远凡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远凡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远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