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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粉仔”想以戒毒期折抵刑期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3-10-09 13:57:08


    本网讯(黄莉莹 黄秀草)  广西百色市一“粉仔”为筹毒资,多次入室盗窃,被判刑后,上述称戒毒期一日应折抵刑期一日。日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查明,吸毒人员魏国清,为筹毒资,于2012年4月至5月间,多次入室秘密盗窃。案发后,于2012年6月1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日平果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强制戒毒2年,次日被送到百色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执行强制戒毒。同年12月10日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另查明,魏国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9月21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国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破案后,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魏国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一审宣判后,魏国清不服,上述称其于2012年6月1日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送到百色市强制戒毒所羁押,至2012年12月12日转回平果县看守所羁押,其戒毒期一日应抵刑期一日,其刑期应当从被抓获之日起计算。

  二审法院经查明,魏国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价值共计1505元的财物,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韦庆国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韦庆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针对魏国清的上诉理由,经查明,魏国清涉嫌盗窃于2012年6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月4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同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次日被送去强制戒毒。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因此,魏国清在戒毒期间不能折抵刑期,对其上述理由不予采纳。遂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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